①妊娠加重了已经受累的心脏、肾脏的负担,诱发SLE活动。
②妊娠期增加的糖皮质激素在产后迅速下降,出现反跳式病情变化。
③妊娠过程中的性激素变化,机体免疫反应增强。
多数文献认为妊娠阶段SLE的发作主要累及皮肤、关节,小部分有肾脏、血液及神经系统受累。引起SLE病情加重的危险因素包括:怀孕前3~6个月病情活动或伴有肾脏病变,轻型SLE妊娠期很少加重。SLE妊娠期先兆子痫和高血压发生率增高。20%左右的SLE可能在妊娠期发作,因此青年妇女在妊娠或产后出现难以解释的皮疹、关节炎、脱发、蛋白尿、精神症状、舞蹈病、脑膜炎、心包炎和血管炎等,应高度怀疑SLE。至于SLE易在妊娠哪一阶段发生尚无定论,因而在整个妊娠期及产后均需严密监护患者病情变化。
目前,大多数学者认为,SLE女性患者可以妊娠,但应掌握好妊娠适应证。DeBand等报道,SLE患者病情稳定达6个月,每天服用强的松剂量低于10mg时建议妊娠,有活动性肾炎患者则不建议妊娠。Wechsler认为,SLE病情稳定至少1年,进行指导性妊娠,整个妊娠预后改善,高血压和肾脏疾病是妊娠的不利因素,血清肌酐值超过150μmol/L是妊娠的禁忌证。Julkunen报道,LN患者病情稳定至少3个月,血清肌酐值小于140μmol/L,尿蛋白少于3g/24h,血压得到控制时,通常妊娠结局良好,但胎儿流失危险性高于正常人群2~3倍。
尽管对SLE患者允许妊娠的条件认识不一,难以制定统一标准,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
①SLE经正规治疗,病情缓解至少6个月,泼尼松维持量≤10mg/d;
②无SLE引起的肾脏等重要内脏器官和中枢神经系统病变;
③妊娠前未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或停用免疫抑制药物6个月以上;
④无糖皮质激素所致的严重副作用;
⑤伴有SLE肾病者血肌酐值小于140μmol/L,尿蛋白少于3g/24h,无高血压可考虑妊娠。
如果SLE处于活动期,使用泼尼松剂量>15mg/d,有重要脏器受累,则此时不应选择妊娠。但一旦避孕失败,必须注意不可随意终止妊娠,因为终止妊娠不仅不会改变SLE病情,反而可能促使病情加重。
当SLE患者伴有心内膜炎、心肌炎、心功能衰竭、进展型肾小球肾炎、肾功能衰竭、肾病综合征时应终止妊娠,在妊娠早期及时进行治疗性流产;在孕33周以后,估计胎儿体重为2kg左右,有计划地干预性终止妊娠,早产比一味等待自然分娩要好。